白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利资助办法

2019年11月7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专利制度在推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发明创造,提高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利拥有量和质量,根据《甘肃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工作的意见》和《白银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结合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白银高新区(含银东)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机构和常住户口地址在白银高新区(含银东)的个人。其他园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专利权人每获得一件国内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3000元、2000元、1000元。
  第四条 对获得美欧日三方PCT国际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五条 专利权人每个自然年度获得授权专利量达到5件的,给予专利权人奖励1万元,每超过5件再追加1万元奖励。
  第六条 有效授权发明专利缴纳年费满11年(含)的,第11年(含)以后继续缴纳年费的,每件每年资助年费2000元,期限两年。
  第七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八条 对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补助。
  第九条 专利资助资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自创区有权不受理其申请。已资助的项目,资助经费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资助受益人为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受益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由白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来源() 作者(兰白自创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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