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沿无效宣告“锦河沿”商标获支持

2021年7月28日

  

  当商标权利人,发现身边满是自己品牌的“孪生兄妹”,他的沮丧和愤懑可想而知,继而向其主张权利,也是行使商标权的当然之举。

  201812月,马俊发现“锦河沿”品牌大张旗鼓的开门营业,有不少消费者过来调侃他:“马总生意越做越大,又开了一家新店,河沿不够用,还加了个锦字,准备锦绣河沿呢嘛”。马俊是恼羞成怒,哭笑不得!

  马俊逐以甘肃锦河沿餐饮有限公司申请的“锦河沿”商标与其“河沿”商标近似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决定准予“锦河沿”商标注册。

  马俊垂头丧气,消费者都说“锦河沿”是“河沿”的孪生兄妹,但商标局认为不是,为了正本清源,就“锦河沿”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程序。

  《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厉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马俊主张其在先“河沿”商标经过广泛大量的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锦河沿”与“河沿”构成相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将“河沿”多年使用的证据全部附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锦河沿”与“河沿”核定的服务属于同一种餐饮服务,“锦河沿”与“河沿”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构成近似商标。并存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依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锦河沿”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注册商标被予以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商标法》第47条,依照本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决定、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万水千山总是情,不傍名牌行不行。

国法天理就在哪,守法遵纪利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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