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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捷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申请“云景校苑”商标,商标局引证“景云”商标予以驳回。我司认为商标局驳回不当,故建议申请人启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
驳回商标 | 引证商标一(第11364594号) | 引证商标二(第127023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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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代理意见及理由:
一、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的含义不同,这是两商标最核心、最关键的区别,加之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的汉字构成与呼叫效果均不同,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应该予以核准注册。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确立了:“整体比对,隔离观察”的方法,来综合判断商标是否近似。这一判断方法的主要内容就是: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时,既要对商标的整体进行比对,又要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在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构成要素、呼叫效果特别是商标含义方面均是不同的,采取“整体比对,隔离观察”的方法,可知,两商标完全不近似,申请商标的注册与引证商标不发生任何冲突,更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误认。
综上,作为普通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完全可以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做出正确的区分,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恳请贵委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三、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立创作并且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与引证商标造成混淆。
结果:
商评委接受我司代理意见,决定申请商标予以注册。
典型意义:
商标驳回复审是针对申请人不利的商标局决定进行的复审,其救济色彩鲜明。在复审案件中救济功能并不是通过审查商标局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来实现,而是直接对商标权是否应该取得或者维持做出判断。
因此,在申请商标被驳回后,如已经使用并形成一定影响力,应积极委托专业人士进行咨询,是否有必要启动复审程序来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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