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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手手易”商标历经四级审查后准予核准注册

2020年12月4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2019426日,兰州中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手手易”商标,指定使用在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广告;提供就业咨询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税务申报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

  商标局:

  2019925日,商标局经审查,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认为该商标与第3331671号“手易”商标近似。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1028日,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审部门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062日,申请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诉讼,经审理,依法驳回了原告兰州中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918日,申请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由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已经发生变化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6520号行政判决;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87584号《关于第37819445号“手手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37819445号“手手易”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最终,“手手易”商标准予核准注册。

 

  因此,在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中,如果引证商标在诉讼程序中因三年连续不使用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鉴于申请商标尚未完成注册,人民法院应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依据变化了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决。

  商标授权确权行为,关系到商标权的取得与维持,关系到商业主体的生存与发展,也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与选择,是商标法关注的重点,涉及商标法中几乎所有的程序和实体条款。

  自2001年商标法开始,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具体行政行为享有司法审查权,行政相对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类诉讼就是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

  在2001年商标法施行之前,商标申请,异议、无效和撤销的审查采取的是行政终结模式,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并不能得到司法救济。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依照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1993年商标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内容。2014年商标法则对异议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并增加、调整了作出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的实体性规定。

  根据2001年和2014年商标法,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授权确权具体行政行为,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有关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制度。相应的,商标授权确权具体行政行为,就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是否初步审定公告提出申请的商标、是否应予核准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宣告已经注册的商标无效或者是否撤销已注册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的商标授权确权诉讼,采取行政诉讼模式。目前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相对人为原告方,行政裁决中的另一方相对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可分为两类:

  1.商标授权行政诉讼。即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应初步审定公告、是否应予以核准注册授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诉讼,包括两种:

   a.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即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作出驳回复审决定,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b.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即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对其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所作的不予注册的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仍做出不予注册的异议复审决定,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2.商标确权行政诉讼。即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诉讼,也包括两种:

   a.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包括对依职权作出的无效决定和依申请作出无效裁定进行审理的诉讼,前者是商标注册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作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无效的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作出决定,商标注册人仍不服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后者是无效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注册商标专有权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作出裁定,无效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不服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b.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即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作出复审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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