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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答辩 (3500/件)

商标撤三答辩
 
 
  一共:1件服务,服务费:3500 元/件  
  总费用:3500  
   

      一.现状分析
      《商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1.政府政策性限制;
      2.破产清算;
      3.不可抗力;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目前存在异化的撤三的启动情形,包括未经调查的投机心理及多次提起撤三申请,以实现恶意打击竟争对手、抢夺商标权的目的。
      建议企业:企业应增强商标管理意识,重视商标使用,预防“被撤三”风险。包括做好商标使用证据的留存,日常经营中备份各种使用证据,进行分类收集整理。
      二.使用证据要求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中可以看出,使用证据要提供“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并且是要起到“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以下列举方式规定了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城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三.如何收集证据?
      关于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予以收集:
      (1)商品外包装、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招牌、工作人员服饰、办公文具等;
      (2)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文件资料;
      (3)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提交上述证据时,需要将这些证据整理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商标使用的事实,继而维持注册商标权的有效。对于使用证据的认定,商标局通常会采取严格的判定标准,撤销不被使用的闲置商标,为他人积极利用有效的商标资源清除障碍,从而实现立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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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页 共0页 共0条内容

    Q:哪些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A: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Q:哪些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A: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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