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无效宣告答辩是指商标无效宣告案的被争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无效宣告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
二.所需资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答辩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三.无效宣告答辩原因
1.商标被提出无效宣告后若放弃答辩将直接面临商标被无效的风险;
2.无效宣告答辩是商标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反驳申请方观点的唯一途径(《商标法》第44条: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3.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书面审理,不答辩无疑将增加对方无效宣告成功的机率,答辩无疑将增加我方成功的机率。
四.流程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是有义务要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所以申请人只需按照流程面对异议答辩就好。
此时需要针对异议理由、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便于让商标局做出异议裁定。
当然了,商标局若做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裁定,而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会在法定时限内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而如果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还不服的,则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负责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五.周期
商标无效宣告周期约为6个月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