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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认定 (40000/件)

高新认定
 
 
  一共:1件服务,服务费:40000 元/件  
  总费用:40000  
   

      一.业务概述: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 政策支持:
      1.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执行15%(认定前25%)的优惠税率,税率降低10个点,税额减少40%。
      2.根据《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甘肃省科技厅将给予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给予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5万元。
      三.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A、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以上;
       B、实用新型专利6件以上;(注:审查周期延长为10个月左右)
       C、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或者软件著作权7件以上;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6》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比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申报程序及材料:
      (一)申报程序
      1.网上注册。
      新申请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国家高企网”)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选择甘肃省科技厅作为注册机构,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甘肃省科技厅审核通过后激活企业账号。
    已完成注册且审核通过的企业,请使用已有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不得重复注册。
      2.申报材料
      各企业按照“国家高企网”网上操作流程,完成网上申报材料提交后,请提供以下纸制材料,附件材料要列出清单,按以下顺序装订: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并在企业所在地处加盖所属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含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白银高新区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用、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须提供带条形码的原件)。专项报告里应明确说明净资产增长率和销售收入增长率,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须提供带条形码的原件);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须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9)中介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及承诺书。
      (二)相关说明
      1.中介机构。企业原则上选择省内符合下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用、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介机构相关信息评级可登陆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甘肃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为企业出具相关专项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交专项报告的同时提供中介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及诚信承诺书(见附件2)。  
      2.企业在“国家高企网”填报后生成带水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与相关附件材料合订成册,各种附件材料分类置于申请书后面。请将申报材料的(2)、(3)、(6)、(7)、(8)项原件制作成PDF并上传至系统,文件总大小控制在15M以内。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须与系统填报内容一致,否则无法进入评审程序。
      3.企业名称已发生变更的,须在申报截止日前30天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新名称进行填报。
      4.所有纸质申报材料需按规定的顺序装订,在每份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纸质申报材料需胶装,书脊需打印2018年xx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全X册第x册(只有一册的打印全一册),纸制材料一份、完整材料刻录光盘(含申报书和所有附件)三份报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五.截止日期:
      甘肃省高新企业认定第二批网上受理截止时间为8月24日,纸质材料及光盘受理截止时间为8月31日。
      六.认定意义:
      1.促进企业科技转型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是一项引导政策,目的是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走自主创新、持续创新的发展道路,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2.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说明负责人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说明企业是国家重点支持的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
      3.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执行15%(认定前25%)的优惠税率,税率降低10个点,税额减少40%。
      4.提高企业市场价值
      证明企业在本领域中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高端技术开发能力,有利于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是企业投标时的重要条件。
      5.提高企业资本价值
      高新技术企业是吸引地方政府、行业组织对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的重要条件,也更具有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实力,从而推动企业快速投入到产业化经营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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