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体商标的定义
《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究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议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2.集体商标的特点
(1)封闭性(注册人是集体组织,使用人是其成员);
(2)成员的相对固定性(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3)商品或服务的标准相对稳定。
3.集体商标的申请手续
(1)申请材料:《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
(2)申请注意事项
首先,申请人必须是集体组织。例如,工业或商业的团体,协会、专业合作社。集团公司不是集体商标的适格申请主体。
其次,须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成立的批准文件。
再次,集体商标可指定在全部45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但相关商品和服务应在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标示的业务范围内。
第四,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包括: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集体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品质;使用手续;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3)集体商标的审查标准
第一,绝对性审查:《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二,相对性审查:《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特有的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商品品质要求、成员名单等)。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应有每一项指定商品或服务的相关质量标准。该标准既可以是国家强制标准、行业推荐标准,也可以是地方标准、协会自定标准,甚至是企业标准。